太仓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太仓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英文名:Taicang Logistics an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TCLS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太仓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是为适应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业内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构筑业内以及与其他相关产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平台,主要由太仓港及周边地区从事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联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各方资源,培育物流与供应链需求和服务市场,引导太仓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行业快速、有序、健康地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会员之间、中外同行之间、供需双方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推动太仓港区早日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北翼干线港和江苏沿江最具竞争力的区域性物流集散地和服务中心这一目标服务,为发展壮大太仓港物流行业、供应链管理行业和临江产业服务,促进太仓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太仓市经信委为业务主管单位,太仓市民政局为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本协会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港口开发区北环路20号港城广场4号楼6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职能
1.宣传太仓市和太仓港,作为太仓市及港区对外招商引资的窗口之一。促进中外投资者对港口建设、港口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临港产业及进出口国际贸易业务的投资和业务拓展。
2.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提供中外货主企业、物流企业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有关在太仓港从事现代物流与供应链业务的咨询,搭建物流与制造商、贸易商的交流信息平台。积极开展商务推广活动和商务代理事项,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3.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研究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政部门管理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行业提供咨询并参与有关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的物流与供应链运作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会员间的协作和交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避免行业内恶性竞争,增强会员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定期召开例会,举办联谊活动。
5.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外出考察交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同被访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增加对外投资扩展的机会。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单位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6.通过建立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需求企业对物流与供应链服务的资讯及相关供应商的资讯,招投标服务,促成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服务需求与供应撮合,最大限度地为会员的业务发展提供协助。
7. 推进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行业的升级与改造,引导业界建立国际化、科学化、信息化的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 对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企业进行资质评估和荣誉评定,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8.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物流与供应链及相关行业人员培训。
10.推动行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11.开展宣传推广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评选行业品牌企业和先进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提升会员单位价值,创立品牌形象。
12.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经信委、港区管委会、港口管委会、海关、商检、边检、工商、税务等)交办的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1.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2.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 会员资格
1.对象范围:在太仓市注册并在太仓市及周边地区从事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
2.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4. 个人会员须是在本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成就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直接或在网上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和入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复印件、会员登记表)一并递交协会秘书处;
2.直接或在网上缴纳会费;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其入会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研讨会、国内外考察交流、展览会等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享受本章程第五条“协会主要职能”中阐明的服务内容;
5.免费在协会网站上发布会员业务的供应或需求信息(发布位置、发布方式及发布内容的多少视会员级别而定);
6.免费获取货主、物流或供应链管理服务需求方的需求信息及中介服务;
7.其他要求协会提供的个别性的服务(在协会能力所限的范围内);
8.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9.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执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3.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建言献策;
5.协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其他须知
1.会员入会前应仔细阅读协会章程,了解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会员权利与义务。
2.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所希望取得的会员级别,并在备注中声明。
3.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实行联系人专职负责制,联系人有责任将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向企业负责人转达,离岗时必须委托专人移交,以免出现信息疏漏,影响企业整体利益。
4.会员单位迁址或发生人员变动,务必及时通知协会,以保证信息畅通。
5.如需要协会支持或联合组织活动,请提前一周通知;会员的要求将在三天之内得到反馈。
6.会员希望变更身份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7.欢迎会员单位用赞助性会费支持协会工作。
8.对违反协会章程和其它规定的会员,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服务、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其危害情节重大者予以除名,并由会员大会追认。
9.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由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可视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0.会员经入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指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确定协会宗旨、基本职能,制定和修改行约行规;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本协会内部各项治理制度;
10.推选名誉职务人士,聘请协会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工作紧迫的非凡情况下,可召开会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会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业界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
2.对本协会的成立和运作有重大贡献的;
3.业界公认具影响力可成为行业领导者的;
4. 出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b.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c.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d.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捐赠收入;
5. 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 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国家无明文规定的, 根据协会的财政能力及会员单位的意愿收取。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包括:
1.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2.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3.其他为会员利益及本协会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产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补贴待遇,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草案。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