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港口物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以港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快港口物贸经济发展,推动太仓港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电商运营平台建设,打造千亿级物贸大港,结合当前物贸产业的新特点、新业态,充分考虑企业资源占用与地方贡献,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奖励范围:
在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浮桥镇)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列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A类:未在太仓购置土地,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同印花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物流贸易类(从事货物运输、仓储、采购、批发、零售、供应链管理等企业)、港口航运类(从事船务、港务、货代、船代等企业)、互联网电商平台类(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电商运营、综合物流服务、信息资讯服务等企业)及物贸相关的供应链服务类企业(从事会计、咨询、培训等中介机构,从事非金融企业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企业);
B类:在太仓购置土地,亩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10万元以上的港口码头类企业,亩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物流仓储类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A类企业的奖励标准为:按企业对太仓地方贡献的100%奖励,其中物流贸易、互联网电商类企业合同印花税超100万元的,超出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2.对B类企业的奖励标准为:港口码头类企业,奖励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部分的太仓地方贡献的50%;物流仓储类企业,奖励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部分的太仓地方贡献的50%。
3.对以上企业经营班子主要成员(不超过两人)按其个人对太仓地方贡献的100%奖励(不含股权转让部分)。
对产业带动强、地方贡献大的企业,奖励标准实行“一企一策”。
三、奖励程序:
1.申报: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仓市财政局每年下发具体的申报指南,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
2.受理: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仓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并根据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完成对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
3.结算: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完成对奖励企业的审核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奖励。
四、奖励年限: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进一步加快港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太政发〔2010〕64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五、附则:
1.享受本政策的A类企业不重复享受太仓市级其他优惠政策。
2.本政策意见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