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正式实施 促进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迈进
本网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水路交通运输活动、策应综合执法改革的省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构建了统一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体系,明确了水运便民服务保障举措,创新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江苏由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迈进。
据介绍,《条例》结合江苏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实际,结合改革要求,整合现行的三部法规,制定成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对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与养护,航道、港口保护,运输经营,交通安全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对促进水运发展与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并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围绕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江苏省政府将建立全省港口投资运营平台,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引导港口间分工协作和联合运营,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力,促进港口一体化发展;鼓励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支持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经营人采用江海直达船型、联运设施设备等先进适用的多式联运设备和技术,提高水路运输效率。鼓励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经营人优化调整运输组织方式,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和运输服务质量。
《条例》对航道、港口规划、建设作出了细化规定。一是强化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规定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养护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向过往船闸的船舶收取船舶过闸费。二是细化明确航道规划要求和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明确省航道规划包括干线航道网规划和支线航道网规划,干线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支线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条例》结合江苏实际,对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了三方面创新制度设计:一是建立船舶安全通航尺度发布和船舶就近检验制度;二是建立船舶进出港和有关保险制度;三是建立船舶身份自动识别导助航设备安装和使用制度。
江苏是水运大省,濒江临海,海江河湖兼备,干线航道四通八达、联网畅通,具有全国一流的水运资源条件,拥有海岸线1039.7公里、长江岸线1167.4公里,等级航道里程约8727公里。全省共有10个沿江沿海港口、13个内河港口,其中7个为国家规划主要港口;共有一类港口口岸17个、对外开放码头254个;拥有万吨级以上泊位497个,占全国1/5;形成综合通过能力20亿吨,占全国17%。全省拥有运输船舶3.3万艘、4020万净载重吨,分别居全国第一位和第二位。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的长足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为建设交通强省奠定了重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