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起生效的新政新规有这些!
2020年已经到来,1月起,有一批新政新规正式开始实施,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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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规定,并出台了相关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修正案、导则和通函等。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规定(以下简称全球限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规定(以下简称全球限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履行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义务,充分考虑我国航运发展实际,坚持环保标准不降低、国际国内协同推进,保障全球限硫令在我国有效实施,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色航运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具体要求
(一)船舶使用、装载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1.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以下简称合规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
3.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以下简称不合规燃油)。
4.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项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二)船舶使用和装载燃油信息报送要求。
5.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下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下一港主管机关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附件);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副本应当在船保留36个月以备检查。
6.2020年1月1日起,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装载不合规燃油,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7.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的品质不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14条或第18条要求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包括燃油加装港口、燃油供给单位和燃油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定期向国际海事组织报送经确认的船舶《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的不合规燃油信息。
(三)船舶装载不合规燃油处置要求。
9.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违规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解决不合规燃油紧急措施的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载不合规燃油的措施,或者经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将不合规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国管辖水域使用不合规燃油承诺书。
10.国际航行船舶卸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有关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四)供油单位备案。
11.2019年11月30日前,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以下简称供油单位)应当将在我国港口供应合规燃油的供应能力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报国际海事组织;供油单位的供应能力和其他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12.供油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海事政务服务指南》中的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拟在内河从事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
1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我局制定的现场监督管理指南对国际航行船舶和供油单位的供油船开展现场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予以处理;对于供油单位所供应的燃油超标的,可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14.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船用燃油取样化验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提前实施MARPOL附则VI中燃油样品验证程序的通知》(MEPC.1/Circ.882)及随后生效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修订案的规定判定船用燃油硫含量是否超标。
15.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提交的《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视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对船舶予以处罚,并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处理。
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各航运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国内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提前做好全球限硫令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认真执行本方案的各项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新规的实施效果。各供油单位要积极获取燃油资源,保障我国港口低硫船用燃油供应能力。
(二)加强监管,注重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在全球限硫令实施前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燃油报告信息系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以及供油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实施本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问题,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要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监督船舶使用合规燃油。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方式,宣传实施全球限硫令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加大经验交流推广和违法案例警示力度,为工作开展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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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远洋船员最低基薪提高4%
12月10日,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第4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根据协议,自2020年1月1日起,远洋船员最低基薪标准提高4%;自2021年1月1日起,伙食标准每人每天增加1美元;增加远洋船员工伤赔付额度。详情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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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于2020年1月1号施行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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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船员考试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
9月26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新版海船船员考试题库和新版船员考试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部海事局组织对海船船员理论考试题库(含采用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评估)进行了更新,对船员考试系统进行了优化。更新后的题库自2019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版船员考试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原题库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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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绿色船舶规范》(2020)1月1日生效
为了引导业界积极使用新的绿色生态技术,助力航运业可持续发展。中国船级社(CCS)于2019年12月19日发布了《内河绿色船舶规范》(2020)。此版规范是在《内河绿色船舶规范》(2018)的基础上,基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进行编制。该规范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结构调整
(1)由原来的5章调整为7章,增加了“清洁能源应用”和“船舶有害物质控制”章节。
(2)由原来按照绿色船舶等级划分各章改为根据绿色指标属性划分各章。
2、建立内河绿色生态船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内河航运绿色生态发展新理念,并综合考虑我国长江、珠江等不同水系的航道、基础设施、技术发展等特点,改变现有的碳排放指标、硫排放指标、油污染排放指标等分离的单一防污染指标,建立涵盖船舶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及绿色技术应用、温室气体及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态环境友好的不同时水系的绿色生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通过对指标性质、指标的唯一性、以及指标衡量标准的可获取性、可操作性等,筛选出了可纳入《内河绿色船舶规范》的指标。
3、优化绿色船舶等级划分标准
《内河绿色船舶规范》(2018)是确定性规范标准,即绿色船舶各等级的技术要求是确定的,船舶需满足各等级的所有标准才可取得绿色船舶附加标志;而此次规范升级,采用的是船舶评分制,即绿色船舶各等级的技术要求是不确定的,船东或设计单位可根据船舶类型及船舶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满足绿色指标技术要求,只要船舶最终得分达到相应绿色船舶等级的分数即可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色船舶附加标志。
4、增加清洁能源应用版块
为鼓励清洁能源在内河船舶的应用,此次换版特增加“清洁能源应用”章节,研究提出了LNG动力船、混合动力船、纯电池推进船舶其清洁能源对传统化石能源的替代比例的计算方法,并根据计算结果确定船舶可获得的分值;同时鉴于目前我国内河船舶清洁能源应用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此清洁能源应用为附加分值项,即船舶采用清洁能源后,可提高船舶获得更高等级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可能性。
5、丰富EEDI适用的船舶推进型式
鉴于目前内河船舶混合动力推进方式的日趋成熟及推广应用,在综合研究混合动力船舶推进型式特性的基础上在附录1增加了混合动力船舶的EEDI计算方法,以便满足市场需求。
6、完善EEDI验证手段
考虑内河船舶开展水池实验的经费及资源难题,特研究开发了《内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预报评估软件》,可用于常规主流船型的EEDI预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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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有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航行秩序,促进航行安全,我局决定对《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部分航路予以调整。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通告如下:
一、撤销钱江嘴横驶区、吉阳矶横驶区,该航段船舶各自靠右航行。
二、调整张南横驶区位置,范围为张南#4红浮与张南#3白浮连线上1000米。
三、下列航段实行分道通航,船舶互会左舷。
(一)戴直(施)#3白浮与戴直#4红浮连线至沙洲缓流#3白浮与沙洲#1塔型侧面岸标连线之间的航段。
(二)碛矶港#1白浮上1000米与碛矶港#1红浮上1000米连线至涨渡湖湖口闸与泥矶过河标连线之间的航段。
四、下列航段实行分边通航,船舶互会左舷。
(一)廻风矶上白浮与武昌套红灯船连线至戴直(施)#3白浮与戴直#4红浮连线之间的航段。
(二)沙洲缓流#3白浮与沙洲#1塔型侧面岸标连线至沙洲缓流#6白浮与沙洲#2塔型侧面岸标连线之间的航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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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8〕5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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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SOLAS修正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一系列重要修正案和按该公约规定的各项强制性法规于2020年1月1日生效。